
2018年开始在河北保定执业的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任职于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通过两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展现他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策略。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在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津保北线公路小高村XXX箱包皮具厂路段,刘XX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孙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孙XX为维护自身权益,找到李泽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李泽宇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孙XX,了解事故详情,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发现案件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泽宇律师通过调查得知,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没有做出明确答复,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这一证据揭示了保险公司可能未履行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为案件的突破奠定了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李泽宇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他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刘XX虽有逃逸行为,但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后,不溯及以前,且未使损失扩大,不存在转嫁损失的问题。李泽宇律师的这一策略改变了案件走向,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最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X年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这一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强调了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此案例也提醒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法采取措施,不得逃逸,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起案例发生在201X年X月24日1X时44分许,在唐涞高速石家庄方向2X1KM+500M处,于XX驾驶冀TXXXXX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与XX驾驶的登记在李XX名下的晋BXXX、晋BHAXX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于XX死亡、车辆损坏等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于XX的家属于XX、韩XX、彭XX、于XX委托李泽宇律师等为其代理诉讼。李泽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收集了事故认定书、车辆保险信息、死者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李泽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了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他发现于XX患肾病综合征,丧失劳动能力,其女儿于XX和妻子于XX需要扶养,这为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李泽宇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向法院提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最终,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XX3X2.5元。
这起案例的司法实践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在多车相撞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如何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和保险合同约定确定赔偿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对被扶养人权益的保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
司法实践意义总结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是审查的重点。如果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即使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也不能免除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趋势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保险公司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被扶养人的情况等,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此外,此类案件也提醒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因逃逸等行为导致自身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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