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是蒋XX,被告是张X。2017年初,被告张X以有项目愿意分包给原告为由,要求原告缴纳保证金。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转账给被告150000元。然而之后项目迟迟不能交付给原告承包,被告也无法立即退还保证金。截止到起诉时,被告都未拿出项目给原告施工,于是原告认为在承诺的工程未承包给自己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蒋XX的诉求很明确,就是要求被告退还150000元保证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是被告以项目分包为由收取保证金,却未履行承诺交付项目,理应退还保证金。而被告张X则辩称,本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在另案起诉时自愿放弃对舒X的部分债务(包含本案的150000元),属于虚假诉讼;案涉150000元经生效判决确定应由案外人舒X承担,被告已退出该债权债务关系;该150000元是原告受舒X指示转账给被告的,在合同解除时,原告已同意由舒X偿还,不应再由被告偿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诸多事实细节。原告提交了《劳务协议》复印件,但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法院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未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只能证明转账事实,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等证据虽部分未达到证明目的,但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整理、生效判决书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来,2017年2月23日,原告分别转款150000元给被告张X和100000元给案外人舒X。2017年5月16日,原告及其配偶、被告、案外人舒X协商一致,将被告应偿还原告的150000元债务转移给舒X,舒X向原告出具了250000元的借条,并偿还了20000元,原告也受领了该款项。之后原告依据借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生效判决认定250000元借款系舒X个人借款。
法院的认定逻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八十四条规定,案涉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X后,原债务人张X就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这起案件由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代理被告张X。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首先,在签订合同和进行经济往来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确保合同内容明确、详细,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界定。其次,对于债务转移等重要事项,要形成书面协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最后,在提起诉讼前,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避免出现重复起诉等问题,浪费司法资源。
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看似有转账的证据,但由于债务已经合法转移,最终诉求被驳回。解正军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被告找到有利的辩点。解正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正是多年来处理众多案件的积累,让他在这起案件中敏锐地抓住了债务转移这一关键突破口,准确地引用法律规定,说服法官支持了被告的观点。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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