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10年9月到2017年1月,浙江某公司从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获取17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1.7亿元,且全部用于进项抵扣。可根据销售台账,两公司实际货物交易额仅6千万元,发票金额和实际交易额有1.1亿元的差额。这差额部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3%的抵扣税率算,涉及虚开税额约1300万元,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案发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还自愿认罪认罚。朱X面临着因数额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控,一旦罪名成立,后果不堪设想,他心里十分焦虑,感觉自己的事业和生活都要毁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朱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马上找到了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张飞勇律师团队。当时家属心急如焚,担心朱X会被长期羁押,案件结果也会很糟糕。
张飞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刻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卷宗很多,他们仔细核实朱X的涉案事实、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经过。经过认真研判,确认朱X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案发后主动全额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团队确立了核心辩护方向。鉴于涉案税额特别巨大,案件还在侦办阶段,直接目标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朱X争取取保候审。辩护重点是向检察机关说明,朱X虽涉相关嫌疑,但主观恶性不深,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彻底,通过补缴税款已全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不具有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辩护律师多次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还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朱X自愿认罪认罚、全额挽回损失等情节,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及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此外,律师还指导并协助朱X顺利完成税款补缴程序,还在律师见证下,朱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奠定了基础。
案件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朱X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主动补缴全部税款、积极悔罪的表现,认定他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依法对朱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朱X原本担心会被长期羁押,案子结果也会很坏,现在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取保候审,情况有了很大的转变。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准确把握了“认罪认罚从宽”与“补缴税款”等关键从宽情节,并与检察机关进行了专业、坦诚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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