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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工伤领域,常出现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以王某某案为例,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然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且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杨洋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办案经验,在此类案件中,确定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的责任至关重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效判决已固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担责;未缴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全额支付工亡待遇;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如本案中两公司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但这些理由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往往站不住脚。如果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不积极维权,可能会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的杨洋律师在处理此案时,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核心争议,夯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两公司的抗辩。全程代理仲裁、一审、二审,稳定推进程序。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工亡待遇91万余元,判令两公司连带担责,最大限度维护了工亡家属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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