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婚姻关系里,财产分割问题常常会引发纠纷。今天要说的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法院是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吕XX(化名,男,1982年出生)与被告龚XX(化名,女,1987年出生)原是夫妻,2013年3月登记结婚。
2013年5月,吕XX支付364万元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南磨房XX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因为吕XX购房前有未还清的银行房屋贷款,没法申请首套房贷款,所以房屋登记在龚XX名下。房子购买价769万元,除首付外,吕XX还付了契税、营业税等约45.5万元。银行商业贷款455万元,主贷人是龚XX。
2017年12月,经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离婚诉讼没处理这套房子。吕XX心里着急,接到判决书后,整夜都睡不好,担心房子要不回来。于是,他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其母亲何女士(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涉案房屋产权归他,他给龚XX100万元补偿款。
被告龚XX提出三点辩称。一是2014年X月XX日双方签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还办了公证,约定涉案房屋归她个人所有,说这协议不可推翻;二是从2015年1月开始,贷款都是她还的;三是说原告婚内出轨,要求原告少分或不分财产。
李同红律师接受吕XX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案子核心争议是,双方办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没有效,能不能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依据。
李律师做了好几件关键的事。首先,他协助吕XX梳理房屋购买的资金流向,像首付款支付凭证、各项税费缴纳记录、贷款还款记录等,证明吕XX对房屋购买和还贷贡献大。
接着,李律师发现龚XX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以“未婚”申请,为满足银行放贷条件,双方同一天办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房屋归龚XX一人所有,还办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李律师就主张,这财产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只是配合银行放贷的形式文件。
然后,为确定房屋现值和折价款金额,李律师代理原告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房屋市场价值。经上海XX公司评估,房屋市场价值1447万元。
之后,在证明吕XX对房屋贡献大的基础上,李律师综合考虑双方工作、生活情况,主张房屋产权归原告,原告给被告房屋折价款。因为龚XX住在上海还有其他房子,而吕XX长期住北京,房子也在北京,吕XX取得产权更符合居住需求。
最后,对于龚XX提出的“出轨少分”主张,李律师指出没充分证据支持,和房屋分割实质问题没关系。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房屋产权归原告吕XX,剩余银行贷款由吕XX还,吕XX在判决生效XX日内支付被告龚XX房屋分割款484.2万元,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原、被告各半负担。
吕XX原本担心房子要不回来,还可能要给被告一大笔钱,没想到最后房子归自己,只给被告484.2万元折价款。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赢,靠的是李律师把房屋资金流向、财产约定背景等关键证据都理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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