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名下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争议焦点
焦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杨子兴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而公诉机关则需对张某的投案及供述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焦点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是否应从宽处理?
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杨律师提出,依据相关法律,这种情况应依法从宽处理。然而,公诉机关需考量张某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
焦点三:张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杨律师指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但公诉机关要综合评估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是否真的符合缓刑条件。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旦涉及刑事犯罪,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在日常生活中,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清楚了解经营范围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禁止的。如果不小心触及法律红线,案发后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轻处罚。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获得缓刑判决,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这一结果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办理此案时,他紧扣案件事实,精准定位辩护核心,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积极推动张某开展退赃退赔等实际行动,最终让法院采纳了全部辩护意见。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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