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领域,高永帅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出色的表现。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他已累计办理数百余件案件,为众多当事人在困境中找到了希望。
先来看被告人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杨XX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此次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还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其中涉诈资金6000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XX的辩护人高永帅提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系自首;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自首;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起诉书认定其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经审理,法院认为杨XX虽经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过,对于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法院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
再看被告人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一案。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更换微信资料、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严XX添加的好友分别被要求转账298万元和进行银行卡转账,但均因被害人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认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虽系犯罪未遂且为从犯,但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提出,卢XX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未遂,主观心态不强,请求适用缓刑。经审理,法院认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未遂。最终,法院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还有被告人王XX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王XX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25年因涉嫌两起不同犯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在贩卖毒品罪方面,王XX两次协助联系毒品交易;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方面,王XX明知所取现金为犯罪所得,仍参与转移25万元赃款。公诉机关认为王XX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XX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高永帅提出王X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数罪并罚。最终,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面采纳。
律师价值
在这些案件中,高永帅律师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分析上,他能精准找出证据漏洞,如在杨XX案中,成功指出起诉书认定非法获利证据不足,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利指控。在量刑情节把握方面,他敏锐识别出“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关键要素,并在辩护中着重强调,为量刑协商奠定基础。同时,他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引导其理性面对指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程序从宽。在数罪并罚案件中,他能协助法院合理确定执行刑期,避免重复评价,使最终的判决与案件情节相匹配。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决。对于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会予以充分考量。即使被告人有前科背景,只要具备这些从宽情节,也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罚。同时,对于证据的审查也十分严格,证据不足的指控不会被法院认定。
结尾
回到最初的疑惑,当面临刑事指控时,高永帅律师凭借其精准的证据分析、对量刑情节的把握以及与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有效沟通等优势,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权益。他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的专业和专注,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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