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罪在实务中存在一项重要争议,即追诉期限的准确认定与适用。通说认为,对于犯罪行为追诉期限的计算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准确判定犯罪行为终了时间并非易事。同时,对于追诉期限的把握以及法律条款的适用,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同观点,这就导致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存在裁判分歧。若对追诉期限认定有误,可能会使当事人面临不当的刑事处罚。
在内蒙古某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系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工程公司在无真实劳务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多份,案发后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林某委托内蒙古正捷律所的苗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苗均律师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的追诉期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展开全面审查。他仔细核查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相关材料,精确锁定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及追诉期限等关键事实。同时,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谨的法律分析。苗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林某的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苗均律师的观点,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表明,在虚开发票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中,对于追诉期限这一关键问题进行精准审查和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即便行为构成犯罪,但如果超过追诉期限,依据法律规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苗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精研法律、严谨审查案件事实,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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