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康定市某小区的李XX、冷XX购置用于民宿经营的房屋,因未交付的1402号房屋厨房水龙头未关漏水,导致自家1302号房屋墙体、屋面、地面及家具严重受损。面对这样的财产损害,原告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协商赔偿事宜,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在这样的困境下,原告委托了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将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
贾小燕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于云南红河建水县,执业六年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她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对待每一份委托,认真负责每一起案件。在李XX、冷XX诉物业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贾小燕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及二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案涉房屋为专有部分非其管理范围,开发商则主张已委托物业全权管理,自身不应担责,二被告均拒绝赔偿。面对这种情况,贾小燕律师围绕焦点展开了举证工作。她指导原告收集、整理维修合同、报价单、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房屋受损的实际维修损失。同时,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贾小燕律师论证了未交付房屋仍由物业负责管理,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是漏水致损的直接原因。
贾小燕律师的举证和论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法院认定物业存在管理失职,判决其赔偿原告房屋维修费22000元。虽然因停业损失证据不足,该诉请未得到支持,但贾小燕律师精准锁定了责任主体,明确了诉讼核心被告,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她在庭审中有力驳斥了二被告的免责抗辩,清晰论证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过错与财产损害的因果关系,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此外,贾小燕律师还高效推进了纠纷的解决。她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导,从证据梳理到庭审抗辩,在被告消极应诉(物业缺席)的情况下,仍成功实现了核心诉讼诉求,及时解决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贾小燕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她还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先后参与普法宣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荣获“五四青年好律师”“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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