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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面临的不利因素是,一审法院认为桂林XX公司收到转款后立即退回,与许X无借贷关系;陆XX有转款凭证证明已还清借款,而许X提交的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陆XX尚欠16.2万元。
唐蓝青律师作为陆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采取了以下行动:
·查阅案件相关的银行明细流水、转款凭证等材料,梳理双方经济往来情况。
·协助陆XX整理并提交其在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向上诉人方转账60万元的凭证,证明涉诉标的已清结。
·在二审中,针对许X的上诉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答辩,指出许X应承担继续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义务。
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60万元并无不当,陆XX已提交证据证明涉诉借款已清结,许X未举证证明陆XX尚欠其借款,也未证明其与陆XX之间就其他款项存在借款关系。判决驳回许X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许X负担。
这一结果意味着许X要求陆XX偿还16.2万元借款的诉求未得到支持,陆XX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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