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林女士是个普通个人投资者,被告某集团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主要搞海产品养殖与销售。2017年x月xx日,某集团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到了2018年x月x日,这公司就因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它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内部控制还有重大缺陷,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这案子因为公司多次公告“扇X跑路”“存货异常”等事件,在市场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林女士在2017年x月xx日之后、2018年x月xx日之前买入了某集团股票,还一直持有到揭露日之后,结果产生了投资损失。她觉得自己的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就委托徐晓律师他们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合计39228.83元。
可被告某集团不乐意了,辩称林女士的损失大部分是证券市场风险及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造成的,只同意在极低比例(6.52%)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主张采用特定计算方法。林女士当时心里肯定很焦虑,自己明明是因为公司虚假陈述受了损失,可对方却只愿意赔这么一点。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团队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们详细调取了原告账户交易记录,把买入时间、数量、价格这些关键数据都固定下来;还整理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等核心证据。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标准,还参考了该系列案件中已生效的平行判决(余某某诉某集团案),让诉讼请求更合法。
在损失计算上,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扣除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合计买入30300股,买入均价8.77元/股,基准价4.4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130593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总损失130762.77元。
到了庭审的时候,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经营环境”等抗辩,徐晓律师指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充分证据,而且平行案件已经认定被告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实施日、揭露日、损失计算方法及赔偿比例等焦点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
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产生的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平行案件生效判决认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本案也予以采纳;原告损失计算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法院综合考量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也就是39228.83元。最终判决被告某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女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39228.8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开始,被告只愿意在6.52%的极低比例范围内赔偿,而最终法院判赔30%,这差距可不小。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梳理,以及准确的法律适用和合理的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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