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当面临索赔难题时,李伟玲律师凭借其卓越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2024年X月XX日,案外人驾驶原告实际所有的浙GSSXX3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石墩损坏。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然而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却未能成功,无奈之下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1799元、鉴定费9700元、施救费600元,共计172099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评估报告数额过高、部分配件无需更换,且诉讼费、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应由其承担。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李伟玲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负责态度。她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通过严谨的鉴定程序,成功固定了车辆维修费用161799元的客观依据。
在庭审中,李伟玲律师精准把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的规定,据理力争,最终使法院认定鉴定费970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针对施救费600元,她提供了正规发票作为有力证据,同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原告总损失172099元,判决被告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0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70.99元。
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领域,她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专业的法律适用能力以及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卓越办案水平,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2024年5月30日,李伟玲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获当事人赠送依法为民解难事,真情温暖感人心锦旗一幅。此次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功代理,再次彰显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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