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案子的委托人受雇担任非法集资门店店长,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了718万余元,涉及投资人员67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330万余元。从法律上来说,这已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数额巨大,委托人面临着较重的刑事处罚。当时委托人心里特别慌,觉得自己肯定要被判很久,这辈子可能就毁了。
我介入这个案子之后,开始了深度的辩护工作。
首先,我全面复盘案件事实。仔细审查了审计报告、银行流水、投资人笔录、同案供述等核心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我厘清了委托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他只是门店的执行者,并没有参与决策、集资款管理以及分红,他的作用明显小于上层人员。
接着,我锁定了核心减轻情节。重点论证了委托人系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这构成了自首;在犯罪中他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同时,我还梳理了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部分投资人谅解等关键从轻情节。
然后,我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结合非法集资案件量刑指导意见,在辩护词里强调委托人主观恶性小、积极挽损、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最后,我积极推动挽损与谅解。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协助委托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还和部分投资人沟通协商,取得了书面谅解,这为从轻处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个案子里,我审查了大量的证据,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从审计报告到银行流水,再到投资人笔录和同案供述,我都反复查看。为了写好辩护意见,我查阅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和家属沟通协调资金退缴,和投资人协商谅解,也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
检察院一开始建议量刑2年4个月,罚金10万。经过我的辩护,法院充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构成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委托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和罚金都大幅减少了。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我通过全面审查证据,准确锁定了从犯和自首这两大核心减轻情节,并且积极推动了全额退赔和取得谅解。这也让我更加坚信,只要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就能取得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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