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在一份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中认定,原告欧某未达法定婚龄,与被告蔡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双方未建立婚姻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蔡某曾怀孕流产、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一定消费支出、蔡某及其父母提供嫁妆在欧某处等因素,酌定蔡某及其父母向欧某返还彩礼款万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焦梓铭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懈努力。接案时,焦梓铭初步判断,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存在返还彩礼的可能性,但需对彩礼数额、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
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确定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双方有争议的20年月日支付彩礼数额,欧某虽申请媒人出庭作证,但证人陈述与欧某陈述无法相互印证,且欧某未提供其他证据。焦梓铭律师通过与欧某深入沟通,挖掘细节,并引导欧某回忆交付彩礼时的相关情况,试图寻找其他可能的证据线索。同时,对于蔡某主张的同居期间生活开支,焦梓铭律师仔细审查蔡某提供的微信消费支出证据,发现其无法证实系用于与欧某的生活支出。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彩礼数额的确定以及是否应返还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焦梓铭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强调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来确定返还比例。在阐述观点时,焦梓铭律师指出,蔡某自行购买金饰系其个人购买佩戴,不应在彩礼返还中扣除;蔡某及其父母提供的嫁妆现存于欧某处,可在确定返还数额时予以折抵;蔡某因引产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应在返还数额中考虑折抵。通过清晰的法律依据阐述和有力的证据支撑,焦梓铭律师在庭审中扭转了局面,最终法院采纳了其部分观点,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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