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起始于XX公司开发“XXXX”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时,未申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便开工建设。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作出天X水保罚[2016]第01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公司,然而公司既未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决定生效后,公司仍未按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经催告也无结果。于是,水保局于2017年6月1日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案件中,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水保局委托参与了此次行政执行审查案件。
梁小龙律师曾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在案件审查阶段,他凭借这些基层工作经验,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分析。他深知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和要点,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信息,为水保局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确保申请执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在处理此案件时,他运用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知识,协助水保局审查XX公司的相关情况。当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料后,梁小龙律师依据自身的专业判断,认为该情况符合一定的处理条件。他积极与水保局沟通,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为水保局是否撤回执行申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终,水保局认可了被执行人的行为,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规定,裁定终结(2017)甘XXXX2行审5号案件的审查执行。梁小龙律师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始终坚守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0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在天水地区法律界树立了专业、可靠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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