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现实的法律纠纷中,动产质押与抵押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里,原告程某的车辆被被告兰某以一份已失效的购车合同为由强行开走,而该合同涉及原告前夫与被告的债务纠纷。原告程某在经历车辆被夺的困境后,急切地需要专业法律人士为其讨回公道。
戴芬芳律师自2013年起执业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浙江杭州。她深耕于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股东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案件,在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作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西湖分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戴芬芳秉持“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形成“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
在这起案件中,戴芬芳律师精准把握动产质押与抵押的核心区别。她指出,动产质押需要移转占有,动产抵押不需要移转占有,且动产质权以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成立和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押财产所有人的,质权消灭。虽然案外人陈某某向兰某出具的借条中使用的是“抵押”一词,但结合后文以及《汽车购买合同》内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就案涉车辆设立质押权。2020年9月,案涉车辆交付给兰某,设立了质押权,但2021年4月兰某又归还了案涉车辆,质押权即消灭,所以兰某已无权继续占有案涉车辆。
同时,戴芬芳律师还厘清了原告与前夫财产独立的事实。原告已与前夫于2019年9月协议离婚,婚内没有共同财产,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自行承担。原告在2021年帮前夫向被告归还了10万元,购车合同原件也在还款时由被告交于原告并销毁。戴芬芳律师以此驳斥了被告“抵押未解除”的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无权占有,并驳回其损失赔偿请求,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物权。戴芬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法律纠纷,为当事人挽回了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她在处理此类法律实务难题时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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