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柳X某不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柳X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董雪娇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结果。2024年,董雪娇律师接手柳X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接案之初,她仔细研究案情,初步判断柳X某虽有违规操作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但案件存在可以争取从宽处理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她认为柳X某并非主观故意犯罪,有从轻处罚的可能。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柳X某的过失情节以及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董雪娇律师多次前往事故现场,收集柳X某日常工作表现、操作规范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并非恶意违规。同时,她积极与被害方沟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和解的规定,促成双方进行谅解协商。她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交流,耐心倾听被害方的诉求,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最终使得柳X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柳X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董雪娇律师精准援引法律依据,提出专业辩护意见。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指出柳X某作为货梯操作员,其行为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在这一关键环节上,她的专业辩护扭转了局面,让检察院重新审视案件定性。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董雪娇律师的意见,认为柳X某系过失犯罪,且为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董雪娇律师用专业和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刑辩律师在过失犯罪案中的权利保障与纠纷化解价值。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