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检刑诉[20xx]xxx号起诉书指控朱X犯贩卖毒品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朱X委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永强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朱X存在三起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且朱X有吸毒行政处罚记录,系累犯。朱X辩称指控并非事实,转账记录是朋友间正常往来。
王永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山东大学的教育背景以及多年来承办逾700余件案件积累的经验,立即依法会见被告人朱X,充分听取其辩解意见,详细了解案件案发细节及涉案人员间的往来情况。之后,全面、细致地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逐一梳理、分析和质证。
经深入梳理证据,王永强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朱X向王某、张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存在明显缺陷。由于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具备成熟的办案思路,他精准指出支付宝转账记录缺乏与毒品交易的关联性,王某、张某的证言为单一言词证据,无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其他证人证言表述模糊无法对应具体交易事实,未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案件开庭审理阶段,王永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作为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在法庭调查、证据质证及法庭辩论环节,针对公诉机关的三项指控逐一发表专业辩护意见,重点指出指控朱X向王某、张某贩卖毒品证据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该部分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各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质证。
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王永强律师的辩护意见,部分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仅认定朱X一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朱X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依法作出判决。王永强律师身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政协滕州市第十六届委员等,凭借专业能力和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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