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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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先注意担保物权的保存时间。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规定,这种情况下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3、抵押人还可以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时间要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身份为被告。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抵押权的实现,它是是每位公民可以享有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权利,作为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有许多要注意的问题,只有当我们注意到了这些规范和问题时,我们才能够更好的发挥抵押权的作用。那么,当我们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抵押权时,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重要的事项呢?这就需要每位抵押权人了解以下重要事项:

1、首先注意担保物权的保存时间。在我国,债权的诉讼有效时间一般为三年,因为担保物权在一定性质上属于物权,所以不会受到诉讼时间的限制。根据现行的担保司法解释,相关担保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结束后的三年时间内正常行使担保物权,而且这三年应该是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时间。至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担保期间以及在登记时登记部门所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于担保物权的存续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规定,这种情况下以债务人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人还可以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时间要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身份为被告。

4、抵押权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有权利收取法定的孳息,前提是自抵押物权人的抵押物被扣留之日起,抵押物能够自然分离孳息,收取的孳息可以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将抵押扣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偿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这时抵押权人的效力不涉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只是将抵押物以折价、拍卖等方式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讲,所得价款在没有特别的约定情况下是先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然后是主债权利息,最后是主债权。

以上五个方面介绍了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即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只享有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希望对于抵押权不清楚的朋友就要做好这方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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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要注意什么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2、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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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的一个哥哥前几天去银行贷款,准备把房子抵押了,我帮忙问一下,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要注意什么,抵押有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抵押权人在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担保物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现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二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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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事项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注意事项是什么
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去的时候,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我们应该注意以下12个法律问题: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
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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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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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抵押土地使用权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 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 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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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抵押权有什么注意的
1、首先注意担保物权的保存时间。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规定,这种情况下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3、抵押人还可以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时间要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身份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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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 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 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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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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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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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2.抵押权的终结。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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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抵押权时应注意什么
1、首先注意担保物权的保存时间。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规定,这种情况下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3、抵押人还可以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时间要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身份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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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权。
抵押权的顺位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作为抵押权人享有的一项利益,抵押权人可以放弃其顺位,即放弃优先受偿的次序利益。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人处于最后顺位,所有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次递进。但在放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定的抵押权不受该放弃的影响,其顺位仍应在放弃人的抵押权顺位之后。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所谓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是指将同一抵押财产上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互换。抵押权的顺位变更后,各抵押权人只能在其变更后的顺序上行使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的,可能对这些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当事人协议将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变更为
第一顺位的,那么就会影响原第一顺位与
第二顺位抵押权的实现,甚至使他们完全得不到清偿。为了保护同一财产上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条特别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抵押权,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无效。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这一规定是针对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其他担保的情形而作出的特别规定。这里的“其他担保人”既包括为债务人担保的保证人,也包括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
现以同一债权既有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情形为例,对本款的规定作一说明: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如果债务人是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抵押担保实现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无论该抵押是担保主债权的全部还是部分,都要首先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如果因行使抵押权而实现了全部债权,那么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行使了抵押权却只实现了部分债权,那么保证人就只对未实现的那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是就债权人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而仍不能受偿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而使其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减少优先受偿的范围,那么因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的权益而未能受偿的债权,就要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责任,这就会加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种因抵押权人的行为就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现象,是不合理的。为了避免发生这种现象,保护保证人等其他担保人的合法利益,本法特别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如果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其担保责任不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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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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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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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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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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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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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注意担保物权的保存时间。2、债权人可以将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主债权的诉讼时间规定,这种情况下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3、抵押人还可以单独就抵押权实现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时间要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这种情况下抵押人的身份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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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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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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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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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某些外国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业务时,会发现国内的一些企业欲将其由国家划拨的一块土地直接抵押给外国银行,因为他们持有国家划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而此时,外国银行因为对中国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方面的法律一无所知,便求助于中国的律师。由于律师及早地介入这一抵押贷款业务,及时地阻止了上述所谓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并积极帮助和指导了国内这家企业补交地价款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最终拿到了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证,才使这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活动得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并使该公司及时地得到了外国银行的贷款,从而也保护了抵押权人——外国银行的合法权益。 此外,部分台商竟从某些乡政府处直接获得上千亩土地的所谓土地使用权,并准备将此种土地使用权直接抵押给其他大陆企业,以便获得资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一级政府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些台商在不了解国内有关法律的情况下,与不懂土地出让法规的乡政府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就更不能再去抵押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二)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及遇见此类问题的注意事项 导致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的原因,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对我国目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履行程序不清楚,对国家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法律概念不清。 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前提: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3.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协议。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往往涉及较大金额,任何口头约定都是草率的和不严肃的,所以任何土地使用权抵押都要形成文字,制订出法律文件。 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一致的原则。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及一切权益随之一并抵押。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应详细列出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及其所产生的权益。 5.保险问题。 土地使用权抵押,如其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抵押人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保险手续,并应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期限应长于抵押协议的期限。 6.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登记手续。 如果是生地或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首先应到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然后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果是其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只需到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办理他项权利证书。 7.土地使用权抵押之前,应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情况下,抵押人抵押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期望得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的依据之一便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所以在抵押之前,应请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抵押权人再作出是否接受抵押的决策。 8.董事会的决议。 抵押人若是三资企业,在抵押之前须提供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9.应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证实抵押人的主体资格,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整个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应聘请律师就抵押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办理公证手续。 因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的是不动产抵押,标的重大,所以在签署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时,抵押双方应到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1 1.处置抵押物时,应申请房地产管理机构予以协助。抵押人在抵押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或者抵押人在协议有效期间解散或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抵押协议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土地使用权。在处理土地使用权时,抵押权人应当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1 2.抵押权的终结。 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取消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的,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抵押协议。
我有个朋友在国有企业上班,今天上午问了我一个问题,问题是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我也不知道,希望知道的朋友帮帮我。
[律师回复]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3、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
6、地上房产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划拨土地抵押时需同时提交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地上有在建工程的需提交在建工程他项权利证书)。
7、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涉及分摊土地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屋预售情况说明。
①、竣工验收合格的,还应提供房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房产测绘报告。
②、未竣工的还应提供标注楼座位置的宗地图。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留复印件)。
3、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原件)。
5、他项权利证书(原件)。
6、注销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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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什么意思
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债权人)就可以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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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已注销抵押权如何实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人已注销抵押权如何实现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的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的发挥它的使用价的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的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的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的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的,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的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的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的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的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的未受清偿的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的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的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的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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