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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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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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权利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相关民事权利,而这个诉讼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如果说有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法律对其有别的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可以根据情况和规定来调整。
现在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1、在我国,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现实中有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无法经过协商,或者是仲裁机构调节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想到向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上诉,以通过诉讼的形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就必须对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问题有一个了解。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很多人只知道需要通过上诉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国法律现在对于诉讼过程的时间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为了避免因为时间超过期限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发生,我们必须对诉讼时效问题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下面我们就来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对诉讼时效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和说明,希望大家对于诉讼时效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使自己的诉讼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及时的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的诉讼时效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我们的诉讼权利人能够在规定的时间日期内及时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如果我们的诉讼权利人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期限内去及时的行使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的话,他的这个诉讼时效就会超过期限,那么他也就不会再享有法律所可能赋予的胜诉权。接下来我们就来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来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中的第九章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能够知道不同的情况对诉讼时效问题有不同的规定。比如说其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利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相关民事权利,而这个诉讼的一般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如果说有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法律对其有别的规定的情况下,那么可以根据情况和规定来调整。而我们需要知道的一点就是,我国法律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计算的时间是由这个诉讼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相关权利受到损害了的那一天作为起点开始计算这个诉讼权利人的诉讼时间。但是也有别的情况,比如说由这个诉讼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那一天算起,时间如果说超过了二十年以上的,那么我国的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利益是不保护的;除非有特殊情况的,我国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诉讼权利人的申请和他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不是对诉讼时间进行一个合理限度的延长。

4、但是,除了上面所提到的一般情况之外,我国诉讼法的第一百九十四条也规定了在诉讼时效三年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中,如果说出现了以下的障碍或者影响因素的,致使我们的诉讼人的诉讼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权的,那么法院会对权利人的诉讼时效的计算进行中止,这些情况有不可抗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自己的相关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是诉讼权利人的继承开始后不能够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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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故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笔者同意
第三种观点。试举一例,若甲乙两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于1997年1月日借款100万元给乙企业,借款期限为2年,乙企业到期没有还款,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提讼。如果根据
第一种观点的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从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甲企业于1999年2月向人民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利的。而且,主张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自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是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设立时起,就应当熟知法律的明确规定,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能否受法律的保护,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准确的判断。但实际上,很多民事行为属有效、无效抑或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诸多争议,却要求民事主体在订立民事行为时便能准确判断,无疑是一种苛求。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不应自无效行为发生时起计算。
第二种观点虽然在司法实务中经常被采用,但是,其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财产返还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将无效民事行为等同于有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既然无效,当中的关于义务履行期限的约定亦属无效,故不能以之作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而第三种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充分。
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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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无效民事行为效力的判定本身是个法律问题,其效力是由人民和仲裁机构等确认的,在被确认为无效之前,除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一般都认为该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如上述例子中无效合同的签订)之日起,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次,所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是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其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人民经过审理后才能确定。在逻辑上,只有民事行为的无效性被确认,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民事行为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自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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