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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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借款条款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三年计算。2、约定偿还期限的欠条: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三年。应当指出,采取这种行动的原因应该是基本的法律关系。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

虽然借条和欠条之间的区别只是一个字,但原意相距甚远。

一、概念释义

1、借条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通俗地说,这是向人们借钱,并向他们提供借款的证据

2、欠条债权人以货币作为支付内容,基本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如果借款无能力,它也可以发放欠款。如果它无法支付款项,它也可以发出欠款。拖欠劳工可以欠下,当财产分割时,它无法支付现金,也可以拖欠会费。简而言之,债务可以与任何法律关系产生,以货币作为利益。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

1、借款条款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三年计算;

2、无约定偿还期限的借款条款: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在贷款期限不明确、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贷款。因此,借方票据没有商定的偿还期限,其时效从贷款人要求从整整三年开始之日开始退还之日起算。

三、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偿还期限的欠条: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后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限为三年。应当指出,采取这种行动的原因应该是基本的法律关系。

2、未规定还款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当时的诉讼时效起,应开始计算根据【合同法】“第35号”规定:“当事人已同意在供应商交付后立即付款,并且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钱支付。供应商已经根据民法通则,同意在没有还款日期的情况下编写欠款。第140条的规定应确定行动限制的中断。如果供应商在诉讼时效中断后没有要求权利,应当在买方支付拖欠款之日从供应商处收到诉讼时效期限。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因此,诉讼时效受这种欠款的影响是从拖欠日期算起的。

3、民间借贷还本付息

基于向别人借钱是欠别人的钱的理解,许多人在向别人借钱时会发出欠条。如果欠条订明还款期限,这类纠纷的时效当然是容易计算的。如果私人贷款没有规定还款期限的话,有人认为最高法院应根据“欠条处理时效条例”,由欠条发出之日起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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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借条诉讼时效从签订借条的落款日期开始计算起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是依旧不知道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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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定为三年,具体的起算日期需以权利人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所享有的权益遭受侵害,且义务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此事情之日作为起算点进行计算。所以,关于借款合同中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自债权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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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欠条与借条的起诉时效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欠条与借条的起诉时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借他人财物,或者欠他人财物的时候,很多人都是会签订借条和欠条的,这样就可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是不是签了借条或者是欠条就可以的了,借条和欠条是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的。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是怎么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请看下文。
一、概念释义
1、借条:民间借贷关系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通俗地说,就是向人借钱,给人出具的借款凭证。
2、欠条: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凭证,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借款无能力还可以出具欠条,无能力支付货款也可以出具欠条,拖欠劳务费可以出具欠条,分割共有财产时无能力给付现金也可以出具欠条,等等。总之,欠条可以产生于任何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法律关系中。
二、借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2年。
三、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
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
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实为民间借贷而出具的欠条
基于“借别人钱就是欠别人钱”的理解,很多人在向人借钱时出具的却是欠条。若欠条明确了还款期限,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当然容易计算。
如因民间借贷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有人认为应按最高有关欠条的诉讼时效批复处理,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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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诉讼时间如何计算
记住,欠条的起诉时间是三年。这个时间是从你知道自己被侵犯了什么权益,或者说你觉得你应该要知道自己被侵权了开始算起来的。如果你真的一点儿都不晓得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那就从你发现权益受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但是不能超过20年,否则就算你去告也没用。不过,如果你有特殊情况的话,比如你真的不知道怎么回事儿,或者你觉得你应该知道但实际上并不清楚,那你还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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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区别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
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文件。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什么区别呢?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给付借款的次日起计算3年。对欠条而言,一律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3年。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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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在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条中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但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是得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此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对方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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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如何是计算?
[律师回复] 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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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哪些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哪些区别
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最大的是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的问题。有人认为,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给付借款的次日起计算3年。对欠条而言,一律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3年。
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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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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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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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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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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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为三年,即当从欠条规定的时间截止后起算三年内欠条的诉讼时效就到期。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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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条与欠条超过诉讼时效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借条与欠条超过诉讼时效如何处理
1.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
2.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3.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3、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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