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的决定或处罚不服的话,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举个例子:我的一个朋友和人打架,对方是两个人,我朋友是一个人,由于我的朋友身手比较好,那两人都被我朋友打伤了,我的朋友没有受伤,警方来后把我朋友和那两人都带走了,结果我朋友被拘留一个月,那两人却没有被拘留。一个月后他从拘留所出来了,他觉得公安机关的判决并不合理,这个时候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时他就可以到该派出所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了。时间建议在复议期内(事发的60天以内),及时申请复议,把案卷材料发给律师,由律师分析后代理当事人写复议材料
2、根据公告,但凡是侵犯了你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从开始侵犯的当天算起,到六十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超过六十天就作废了。但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来耽误法规的申请期限时,申请期限就从解决耽误执行的因素后开始算起。还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在当场做出决断、以邮件的形式送到、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以及补充告知等情况下,规定了相对应的场景下所对应的计算时间的条例,并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若是当场就作出具体行政的话,就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侵犯你的那天算起开始计算,在一般情况下,从行政机关对你不公正的行为那天起,60天之内你都可以申请。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不可抗力因素、涉及问题较多时、案件本身比较复杂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日期的话,在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之后,还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的期限,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还不能多次延长,这是为了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而做出的规定。
(二)详细写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到申请人手里的时间,是从送达人签收的日子开始计算;也就是根据申请人签字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三)详细写明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到申请人手里的时间,是从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的日子开始计算;如果邮件没有签收单的话,就以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的时候开始计算;
(四)行政的具体行为依照法律通过公告形式通知受送达人的,从公告规定的期限快满的时候开始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决定时没有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要事后补充告知的,时间是从这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确收到行政机关的补充告知的通知的那天开始计算;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还有第三人,也应该一并通知到位。通知中,应该说明理由、明确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决定,当事人不准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你在知道行政的具体行为的情况下,从证据材料证明当你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那天开始算起。这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得计算在期间内。这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话,就把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作为这期间的截止日期。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据法律应该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组织发起法律文书但是又没有送达的,就当做这个公民、法人或者第三方组织不知道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这也突出了书面通知的重要性和及时性。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