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庞世伟从鲁东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后,正式踏入律师行业,成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初入行业,他接触到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经验。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他发现自己对刑事辩护有着浓厚的兴趣和独特的见解,于是决定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刑事辩护领域。这种职业方向的选择,让他逐渐形成了严谨细致、善于从复杂证据链中寻找突破口的执业习惯。
在2025年,庞世伟接手了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被告人鲁某某受他人雇佣,参与了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运往朝鲜海域的活动。2024年4月17日,运输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装载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公诉机关认为鲁某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且情节严重,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庞世伟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他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从证据入手,发现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即被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同时,他深入分析鲁某某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鲁某某系受他人联系雇佣参与犯罪,并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安排部分事宜,应认定为从犯。此外,他还关注到鲁某某案发后主动退还预付运费,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
在庭审中,庞世伟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他强调本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鲁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鲁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庞世伟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完全一致,成功使鲁某某免于实刑羁押。
事后,鲁某某对庞世伟的专业和负责表示感激,他没想到律师能从那么多细节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理由。庞世伟执业10年来,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其中刑事、民商事案件为主,为当事人挽回/争取经济损失超8000万元,刑事无罪/不起诉/缓刑率超65%,民商事胜诉/调解率超90%。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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