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指定管辖 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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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什么是指定管辖 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在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下级法院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二.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

对于不同的行政机关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也有所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如果争议各方是同一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指定管辖机 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第二,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 门,就由这个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即可,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违法案件发生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部门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 管部门,则应当由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如:同一个省一个市的交通局和另一个市的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第三,如果争议各方是两个以上人民政府,如:同一个市所属的两个县政府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这个市人民政府就可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还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指定管辖的机关是发生管辖权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因此,必须注意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 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级。当然依据法律的规定“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对具体的有管辖权争议的机关来说可能不是仅高一个层级的问题,在学习和 掌握行政处罚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时,必须注意这个问题。

有些时候对于同一起案件,有好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当事人因为不知情于是选择了不同的法院起诉,这样的情况下就会因为管辖问题而产生争议。于是指定管辖的存在就非常有必要了。根据规定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指定管辖,而上级法院的执行管辖,下级法院是一定要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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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指定管辖分为两种情况: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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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进行指定管辖?
一、可以进行指定管辖的情况有: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二、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36浏览 2024-09-03
指定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指定管辖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br/>第一款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既包括某些法律上的原因,如全体审判人员被当事人申请回避,也包括某些事实上的原因,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无法行使管辖权。另一种是民诉法第33条<br/>第二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里的管辖争议发生在之间,包括两类情况:<br/>①为积极争议,即之间争管辖权,<br/>②为消极争议,即两个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管辖。由此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下级才有权提请上级指定管辖。而人不享有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二.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我们认为;应当赋予人就自己的案件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上级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间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主要理由如下:管辖争议不仅发生在之间,而且可能发生在与人之间。之间的消极管辖争议,置人的利益于不顾,人与发生消极管辖争议的双方必然也会产生管辖争议。民诉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当被原告所选择的不愿受理原告时,原告与其选择之间也会产生管辖争议。以上这两种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均发生在一件案件有两个管辖的情况下。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当事人,该立案的因为案件疑难复杂怕麻烦怕纠缠而不立案,甩手不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人与之间同样会发生管辖争议。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不仅侵害了人诉请保护的实体权益,而且也侵犯人的权。由于现行民诉法将申请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一旦下级不愿管辖某案,一般也不会积极行使申请指定管辖权,特别是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实际上是剥夺人的权。上级想管辖指定,但因为没有下级的申请,缺少指定的事实根据而无法指定管辖。因此为人设定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有管辖权的不积极解决管辖争议而侵害人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人诉清保护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是对权的进一步落实,是保护权的有力措施。从审判实践看,也迫切要求为人设定申请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br/>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将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不完全可行。某因地震等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办公行使管辖权、审判权,当然也无法行使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br/>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人中请上级指定管辖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已经有—上级从保护人的利益出发,根据人的申请使指定管辖权。但苦于缺少法律依据,只能避开申请人指定,有悖于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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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管辖 不同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是怎样的
10w+浏览2024-02-26
什么情况下可以指定管辖
1、因为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导致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下应该由上一级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比较适宜的法院进行管辖。2、由于多家法院在管辖权上存在争议,虽然经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这种情况下,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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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进行指定管辖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浏览 2024-10-21
法院哪些情况下会指定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哪些情况下会指定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会指定管辖<br/>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br/>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br/>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br/>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br/>指定管辖的民法规定有哪些<br/>《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据此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适用指定管辖。<br/>(一)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br/>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管辖。<br/>(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br/>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根据《意见》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上级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和被指定的人民。报送的人民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br/>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br/>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的同意;<br/>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br/>3、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到无管辖权的,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br/>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也可以在上下级之间;<br/>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br/>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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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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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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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办理手续,结果人家说要去指定管辖区。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以原则上行政区划的辖区为地域管辖权的区域。<br/>《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br/>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br/>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br/>辖。<br/>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br/>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br/>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br/>管辖。<br/>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br/>指定管辖。<br/>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br/>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br/>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br/>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br/>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br/>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br/>、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br/>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br/>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br/>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br/>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br/>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br/>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br/>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br/>关管辖。<br/>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br/>,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br/>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br/>,公安机关予以配合。<br/>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br/>(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br/>侦查。<br/>(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br/>查。<br/>(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br/>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br/>,军队保卫部门配合。<br/>(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br/>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br/>(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br/>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br/>(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br/>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br/>(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br/>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br/>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br/>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br/>(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br/>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br/>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br/>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br/>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br/>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br/>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br/>的离、退休人员。<br/>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br/>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br/>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br/>、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br/>希望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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