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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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孩抚养费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小孩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小孩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这里的“抚育费”与抚养费是同一含义。

其次,关于抚养费给付多长时间的问题,《意见》规定: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最后,如果中途停止给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二、抚养费的给付种类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3、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对于小孩子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必须要给的费用,因此,我国也是专门出了相关的解释,就是为了让当父母的更好的去理解,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给予孩子抚养费,这样孩子也可以在正常的环境下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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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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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抚养权的问题会引发很多的纠纷,那关于抚养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婚姻法》对抚养权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对抚养权的规定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女方带走小孩后不愿意再抚养,你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自己抚养(如果你愿意).
  若女方送养,也需要经过你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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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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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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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抚养权的内容,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孩子抚养权司法解释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啊?
[律师回复]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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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196条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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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小孩抚养费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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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黄石的,现在想离婚了,不知道孩子的抚养费怎么算,咨询下2017年黄石离婚小孩抚养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长大成人或还未能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能自愿达成子女抚养费而协议离婚的为数不多。相反离婚案件因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这方面的协议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的占绝大部分。无论是自愿给付的还是协商不成的,父母双方都非常关心子女抚养费的数目确定、给付方式与日后能否变更。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如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我表妹不服法院对于离婚之后孩子给他前夫的决定准备上诉,小孩抚养上诉状的范文怎么写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平,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市××镇××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市××镇××村。
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5年×月×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1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5)×民初字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扭曲事实,扭曲法律。
1、上诉人有能力抚养被扶养人,而被上诉人无能力抚养被抚养人。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被抚养人年龄增长,“费用不断加大,难以一人承担两人生计和教育被抚养人的双重责任”,严重的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开过四年吊车,在广州市大厂做过十一年裁缝师(夫妻存在期间,二人同在广州,月薪大大超过被上诉人)。2011年、2012年在××市××镇开办了一个缝纫服装厂,上诉人技术特长过人,收入丰厚,在××村有一处楼房宅院,占地半亩,在××村市人民公园旁边,有五楼住房一套148平方米。
被上诉人一人在广州打工、养活全家老弱病残十口人,根本无法支撑,无法与上诉人相提并论。
被上诉人现在有四个小孩长期生活在广州,离婚时判养的孩子张某岚由七十岁左右的父母代养,其父“脑梗塞”、其母因车祸引起严重后遗症,因和儿媳妇打架一度神志不清,没收入及劳动能力。因此不能如判决书认定,再对被扶养人施以“关爱”,担负起代养的重任。
相反,上诉人的父母经常给经济实体单位带工,身体健康收入丰厚,又有给上诉人代养的意愿、能力和相应的责任。
2、上诉人对被扶养人全身心投入倾注,而被上诉人及其父母并不“关爱”被扶养人。
上诉人自被抚养人出生以来一直亲自带领抚养,任何人代领都不尽满意,对孩子付出了全部心血和精力,完全典型的体现了一个伟大的慈母形象;决心将孩子培养成一个时代的栋梁,正如上诉人在法庭哭诉陈述中所讲“孩子是我生命全部,孩子成长需要我身上的肉、我立马割下来,请求法庭保护我们,停止一切干扰和侵害”。
被上诉人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是其父母邻居发生口角,邻居揭短,“不干好事,断子绝孙”,被上诉人主要是为了传宗接代,根本谈不上“关爱”,上诉人的母亲在派出所门口公开说:“孩子不学习也行,都当官,谁当老百姓”。若他们与被扶养人共同生活将严重影响被抚养人成长、学习和身心健康。
原判决明显故意一边倒,在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的所述的 “虐待”,在大量的事实和法律面前一审法院认定不成立。但一审法院对自已认定的事实和被抚养人当庭两次陈述视而不见(被抚养人9.5周岁),以“被扶养人随着年龄增长,费用加大”,为减轻上诉人负担,减掉了上诉人的抚养权,难道说一审法院不知道随着年龄增长“被扶养人”离成人越来越近,只需五六年时间?既然是为了减轻上诉人负担,为上诉人着想,为什么不在维护上诉人抚养权的前提下,判令被上诉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与之相反,原判则是一边倒,以法律结论的书面形式,剥夺了上诉人的抚养权,达到了被上诉人历年来想得到而未得到的结果。

3、上诉人不能生育,依据法律规定,可优先考虑上诉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权,但原判决对此故意视而不见。优先考虑体现在哪里?法律尊严体现在哪里?

4、离婚判决时双方一人抚养一个孩子,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被上诉人再婚又生其他孩子,(共四孩子)而上诉人只有被抚养的一个孩子,又不能生育,如果剥夺了抚养权,有可能造成上诉人终生独身、无依无靠,有可能走向悲观自杀的末途。现改变离婚判决,不公正、不公平,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

5、离婚时上诉人曾为抚养被抚养人放弃80多万元的财产分割。充分说明,被上诉人为了财产就可以放弃孩子,而上诉人为了孩子可以放弃财产。足以看出,上诉人对被扶养人的感情极深、重要之至、希望之大。现在对离婚判决加以改变,深深地伤害到上诉人,体现不出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
6、被上诉人连续四年,多次通过各种手段非法的将被扶养人偷抢走,不予归还。上诉人多次动用亲朋及公安机关协助,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才将被扶养人要回,直至今年七月被上诉人又无中生有的将上诉人告上法庭,上诉人花钱数万元。但一审法院视而不见,反助纣为虐,一边倒,于法不顾,故意错误适用法律。

二,原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均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存在严重利益冲突。上诉人什么也不懂,而相关代理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致上诉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原审中,被上诉人的亲属营私舞弊,干扰诉讼(详情和证据另行当庭面呈)。
综上所述,原判决故意偏袒被上诉人,故意错误认定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导致判决错误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原审庭审活动严重违法。上诉人认为,这将严重影响被抚养人的成长学习,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抚养权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望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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