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万余元货款全额追回!在这起保供物资款“三角债”案件中,被告起初全盘否认买卖关系,可最终法院却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决被告支付全额货款,这样的反转令人惊叹。
故事要从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说起。委托人XX公司(化名)是一家保供企业,在疫情期间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当时,孙X(化名)和张X(化名)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购买猪肉,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矢口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手上仅有销售单和发票,关键证据缺失,看起来几乎没办法要回这笔货款。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孙X、张X的行为是否能代表吉贡XX。
首先,律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要求“按这个抬头开票”;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陈XX”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未提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收集这些证据是为了证明孙X和张X的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
接着,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孙X、张X即使不是吉贡XX正式员工,其行为也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等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同时指出,吉贡XX是有保供资质的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
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律师反驳称,如果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复盘这起案件,黄俊华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在案件初始,没有被被告复杂的抗辩理由迷惑,而是精准抓住表见代理这个法律要点;二是积极收集各类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对于同类的买卖纠纷案件,关键在于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都是认定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当对方以“员工不是我的人”来逃避责任时,可以考虑运用“表见代理”规则来打破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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