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5亿合同诈骗指控,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可谓是天壤之别,让所有人都为之惊叹,谁能想到如此巨额的诈骗指控竟能被推翻。
胡雨薇律师接手案件时,当事人闵某被侦查机关认定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资金用于填补其他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间,因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能如期还款,导致自身对资金方出现约2.45亿元的本金缺口及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为维持资金链运转,闵某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等方式短期高息拆借资金。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情况下,以市场上真实存在的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多次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为其在四笔苏州地区公司的解质押业务中,存在借款金额超过实际业务所需、部分资金未用于约定业务、业务回款后未优先全额偿还被害人等行为。当时最棘手的障碍在于,侦查机关已经认定闵某涉嫌犯罪,且证据看似充分,要想为闵某洗脱罪名,难度极大。胡雨薇律师初始判断这是一起容易被混淆为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对方向是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进行辩护。
在办案过程中,胡雨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首先,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均真实存在,并非虚构,这为后续辩护奠定了基础。这么做是因为真实业务基础是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依据。其次,胡律师强调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始终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以此证明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基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是关键要素。最后,胡律师指出部分资金虽未严格用于约定业务,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说明这本质上是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当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未能取得充分证据证明闵某在订立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复盘本案,胡雨薇律师做对了几个重要判断。一是精准抓住案件核心,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履约能力”展开辩护;二是在证据审查方面,深入挖掘案件细节,找出关键证据为闵某洗脱罪名。对于同类纠纷,规律在于要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不能仅仅因为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就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等关键构成要件。胡雨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闵某避免了刑事追诉风险,实现了无罪化处理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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