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犯罪在当今社会并不少见。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刘XX出资、李XX提供技术,合作开发并上线运营一款语音社交APP。该平台通过巢XX的招商引资落户江西省某县,先后挂靠于两家科技公司进行运营。平台内设有多种概率游戏,用户充值参与游戏,平台从中获利。经司法鉴定,平台充值总额超10亿元,营利金额达5941万余元。巢XX在该平台项目中负责招商引资、落户协调等事宜,并安排谢XX具体执行。案发后,巢XX主动投案。这类网络犯罪案件,胡雨薇律师在刑事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巢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应被认定为从犯,以及能否适用缓刑。
胡雨薇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胡雨薇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她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背景让她对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有更精准的把握。胡律师指出,巢XX虽参与平台落户及外部协调事务,但并非平台的实际运营者、决策者,亦未参与概率游戏的设计、推广或资金管理,其行为在整体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巢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此外,巢XX无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万元,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巢XX符合从犯和自首的条件,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巢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风险,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二百二十四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胡雨薇律师在处理合同诈骗等刑民交叉案件时,同样注重对案件核心要点的精准把握。对于涉嫌网络犯罪的当事人来说,要及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理清自己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责任。
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是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较好的判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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