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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雨薇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胡雨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巢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程度展开辩护。她指出,巢某并非平台实际运营者、决策者,未参与概率游戏设计等核心事务,其行为在整体犯罪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条件,且无犯罪前科,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万元,认罪态度良好。
从法律层面来看,开设赌场罪中对从犯的认定,关键在于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实际作用。像巢某这种未参与核心环节,仅承担部分辅助工作的,就符合从犯特征。而自首和退赃都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在庭审中,胡雨薇结合在案证据,客观陈述巢某实际参与范围,避免与主犯行为混同,多次强调巢某具有的自首、退赃、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争取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巢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决定对巢某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胡雨薇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注重精准定位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地位,充分运用法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其他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中,她同样凭借这种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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