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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9日,被告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杨X相撞,造成杨X受伤。交警认定蒋某负全部责任,杨X无责任。杨X住院治疗78天,经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其构成八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蒋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保险公司已将垫付款项支付给蒋某。杨X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
这类交通事故纠纷,郭笑云律师处理过不少。他所在的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接手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面对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的质疑,律师结合原告出院记录、鉴定意见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对于原告出院后遵医嘱购买的药物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使法院予以支持。此外,律师还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合理主张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获全额支持,成功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
在法律层面,被告蒋某负全责,应全额赔偿;原告因伤致八级伤残,有权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肇事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某的垫付款,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从复杂事实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稳妥、可落地的维权方案。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中,他同样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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