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有哪些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l-比例税率)那个3%是轮胎的消费税税率。
二、委托加工消费税的处理
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
结合实际可以知道,我国的税收种类比较多,而委托加工应税的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来计算纳税的,税收都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则的,每个行业都要缴纳与其对应的一种税收,才能配合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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