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南京,朱先生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得还算平稳。2022年8月,公司与员工柏先生发生了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柏先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在很多人看来,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但没想到后续还有波折。
2023年11月,柏先生另案起诉朱先生,声称双方曾在20XX年X月XX日签订了《薪资补充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朱先生要每月额外支付他6000元报酬,直至他离职。柏先生称自己于2022年8月离职,要求朱先生支付报酬237000元及违约金。朱先生十分困惑,他表示对这份《薪资补充协议》完全不知情,协议上自己的个人专用章是柏先生私自加盖的,双方根本不存在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突如其来的诉讼让朱先生陷入了困境,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担心自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在朱先生焦头烂额的时候,他从朋友那里听说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邵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已有9年,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在合同事务领域备受赞誉。朱先生了解到邵律师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后,决定委托邵律师为自己代理此案。邵律师在仔细研究案件后,指出了案件的关键所在,让朱先生看到了希望,这也是朱先生决定委托邵律师的重要原因。
邵律师作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开始了案件的处理。首先,他准确把握个人私人印章与公章的差异,向法院提出个人专用章不同于公章和个人签名,无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巧妙地将举证负担转移至原告。同时,邵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先生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的事实,这大大削弱了原告关于印章系朱先生本人加盖的主张。
此外,邵律师还通过对比原告薪资调整前后的实际收入与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论证补偿标准远高于实际损失、不符合常理,进一步强化了协议不真实的抗辩。他还结合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指出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及《薪资补充协议》,印证该协议并非真实存在的合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盖章行为系朱先生本人所为,不能证明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协议不成立。同时,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原告实际薪金损失,不符合常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柏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在整个案件中,邵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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