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北京经营科技公司的张总,20XX年成立了自己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技术开发等业务。公司经营着“同创蓝天酷XXXXXX”网站,宣传“酷XXXXXX·XXXXXXXXXXXX景系统”产品。公司还拥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XX”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XX年X月XX日至2027年X月XX日。前几年,公司业务发展顺利,通过某网站等平台宣传推广,积累了不少客户。
然而,到了20XX年,张总发现,在某网站中搜索“酷XXXXXX”,会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该链接为“酷XXXXXX-专业VR全景制作平台”。原来,山东XX公司于20XX年X月XX日通过推广平台添加“酷XXXXXX”关键词,并将其作为网站链接内容使用。这一行为导致张总的公司客户大量流失,他意识到公司的商标权可能被侵害了。
张总找到对方理论,可对方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还提出各种理由进行抗辩。张总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对方态度强硬,双方陷入僵局。张总心急如焚,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商标侵权问题若不解决,公司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
在四处打听后,张总得知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在商标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彭艳军律师从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过众多复杂案件,尤其在商标侵权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张总了解到彭律师还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嘉宾,这让他觉得彭律师一定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能力,于是决定委托彭律师代理此案。
彭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多年积累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发现,虽然涉案商标包含汉字和拼音两部分,但“酷XXXXXX”文字是主要的识别认读部分,且山东XX公司与张总公司均经营VR全景系统产品。同时,作为北京电视台多档法律节目嘉宾的彭律师,深知如何把握案件的关键和法律的适用。他认为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并在链接中使用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侵害了张总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过一番努力,最终法院认定山东XX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张总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总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对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这次胜诉,不仅为张总的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也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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