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被拘留、逮捕,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的违法行为。长期羁押不仅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观念,损害法律尊严,严重损害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和消除长期拘留的现象。
本文探讨了拘留所过度羁押的原因,并从问题的解决角度探讨了对策和方法:
1、在改变实务注重实体法的概念的同时,必须平等对待程序法,使延长羁押的现象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只有从思想意识上认识到,才能切实落实行动,才能有效自觉地杜绝长时间滞留的现象。
2、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的规定,在条件不充分的情况下,减少拘留人数。虽然这只是一个表面的解决方案,但也能有效的减少长时间滞留的发生。
3、完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法定强制措施的实用性。因此,有必要加强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提高取保候审的使用率,以取保候审和取保候审的形式,对部分可以逮捕或者不可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灵活使用。
4、加强监督手段。有必要增加监督保管期间,改变单一的监督监狱部门的联合监管调查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和审判监督部门的有效监督和促进犯罪嫌疑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期间的保管。
在加强监督的过程中,有必要建立和加强相应的惩罚管理机制,使监督不再流于形式:
1、将长时间羁押的纠正纳入检察机关案件处理责任制,并与其他案件处理责任制共同实施和评估;
2、对逾期办案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
3、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纠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拘留,逮捕单位看守所都有权将依照程序设置为严重的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被释放,并有权建议政府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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