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的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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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的继承形式主要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如果遗嘱人在写遗嘱的时候神志是清醒的,并且是按照自愿原则立下遗嘱内容,不存在第三方强迫的情形的,则遗嘱生效。

遗嘱继承的形式

遗嘱继承形式主要包括:

公证、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如果遗嘱人在写遗嘱的时候神志是清醒的,并且是按照自愿原则立下遗嘱内容,不存在第三方强迫的情形的,则遗嘱生效。

公证遗嘱是指该遗嘱是经过公安机关证明的,而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自己写下的遗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遗嘱继承形式。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无法自己书写遗嘱,需要通过口述的方式让他人代书的遗嘱。

要想遗嘱生效,以下几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 遗嘱人在写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第三方强迫遗嘱人立遗嘱的情绪;

2、 遗嘱人的继承人中如果存在有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来源困难的,则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一份遗产;

3、 遗嘱人在去世前做的口头的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并且证人之间不能是继承人,或者和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对于遗嘱人写了多份遗嘱的,按照遗嘱人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但遗嘱不能和公证遗嘱抵触,例如甲生前写了多份遗嘱,但每份遗嘱内容都不相同,其中有一份遗嘱是经过公安机关公证的,则应当以这份公证过的遗嘱作为最后的遗嘱。所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几种遗嘱继承形式中最高的一种。

如果遗嘱人是无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则他所立下的遗嘱是无效的;遗嘱的内容被除遗嘱人之外的人修改过的,则修改过的内容无效。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遗嘱的继承方式有五种,这五种方式中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在生前有多份遗嘱的,则按照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按照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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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
3
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
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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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
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
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
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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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遗嘱继承分为哪几种形式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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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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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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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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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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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法中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比如说书面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请详细说明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如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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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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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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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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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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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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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上是论遗嘱继承的有效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什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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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段时间一直在研究我国继承法的有关理论知识,所以我想问一下我国继承法规定设立遗嘱的形式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主要有: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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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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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律师,写遗产继承遗嘱的话,需要注意哪些东西,有没有什么格式要求,最好能有一篇遗产遗嘱范文参考!谢谢!
[律师回复] 遗产继承遗嘱格式





1
、本人身份的说明
;(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
2
、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
人的关系,
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
指定后备执行人,
确认的签名包
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





3
、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
;(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
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

有无修改、补充,
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
;
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
否其本人所为
)


4
、本人财产的说明
;(
基准日,项目
-
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
、投资、所内、债
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
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5
、本人保险的说明
;(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



6
、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
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


7
、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
、签名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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