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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分为三类: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可能有些人到现在都不清楚国家行政单位是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的,比如,不交税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而关于工商营业执照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基本上都由当地的工商局实施行政处罚。其他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这些机关,也基本上都属于行政机关下属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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