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2月18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茹某称,自己与被告许某素不相识且无业务往来,2014年1月20日因疏忽大意将18万余元汇入被告账户,事后联系被告退款遭拒,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诉讼费。
在这个案件中,普通人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值得关注。其一,汇款时不仔细核对收款人信息。像原告茹某,虽称因酒醉输错账号,但所谓正确账号与被告账号差异极大,这种粗心很容易导致资金错误流转。其二,汇款后没有及时与收款人确认款项性质。若原告汇款后第一时间和被告说明是转错款,或许能避免后续的纠纷。这些行为的隐患在于,一旦产生争议,举证证明款项是误汇会变得非常困难。
被告许某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等为其代理。沈沁梅律师在浙江嘉兴执业已有14年,是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深耕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800多件,尤其擅长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等领域的案件。她以专业、严谨、温情、高效的办案风格,在嘉兴及周边地区法律行业树立了良好口碑。
在本案中,沈沁梅律师为证明被告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收条》证明案外人陈某向被告购买雪纺布的事实,还提交被告之子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其陪同原告及陈某一起至银行转账的事实。同时,被告申请调取汇款当时的银行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原告汇款后将业务凭条交给陈某,陈某又交给被告之子。
沈沁梅律师通过精准梳理这些证据,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辩论。她指出,结合陈某与被告存在交易且结欠货款的关系,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的汇款系受陈某指示后以代为给付货款的行为。最终,法院采纳了沈沁梅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不能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沁梅律师秉持“法为基石、情为底色、信为准则”的职业理念。在办案时,她优先考虑以调解等方式降低当事人成本,就像她曾以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千万元货款争议,为企业快速回笼资金。但在必要时,她也会精准诉讼,像在本案中,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她用法律的力量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传递着法治的温度与力量,让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