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2月7日,在赤峰市喀喇沁旗,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某房地产公司以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原审被告李X作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拨款清单载明案涉房屋抵顶工程款,李X可自由买卖,公司负责办理购房合同,李X签字确认。2024年7月17日,上诉人陈X与原审被告李X签订抵债协议,约定李X以案涉房屋抵顶欠付陈X的借款本息,李X将拨款清单交付陈X,其对案涉房屋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过户请求权转移至陈X,陈X有权直接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办理过户登记。协议签订后,陈X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登记遭拒,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X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过户,允许过户会规避税收、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X不服提起上诉,并委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的曲珊律师代理此案。曲珊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赤峰执业,经验丰富。接到委托后,曲珊律师第一时间会见陈X,了解详细案情,并调取了相关的初步证据。
之后,曲珊律师明确抵债协议转让的是李X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的案涉房屋过户请求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这一主张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她还查明抵债协议订立后,陈X和李X分别向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要求直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陈X。同时,针对一审提出的“规避税收”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主张,曲珊律师进行了反驳。她指出债权转让涉及的是基础合同中债权的转移,而非基础合同标的物的连环交易,案涉房屋只应过户一次,不应缴纳两次过户税费;且在抵债协议订立前,其他债权人未对该债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李X有权自由处分,积极行使权利的人应当优先获得保护。
在关键节点,曲珊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阐述了上述观点。她指出陈X受让该债权后即取代李X在拨款清单中的债权人地位,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履行过户义务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引起了二审法院的重视。
最终,2025年二审法院作出(2025)内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上诉人陈X办理位于喀喇沁旗的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一审案件受理费9,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90.74元,均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债权转让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的合法有效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同时,强调了在合同纠纷中,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突破传统裁判思路的重要性。此外,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众多,法院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较为严格。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债权转让等新型交易模式不断出现。本案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实际情况,对债权转让的效力进行准确认定。同时,对于涉及税收、债权人利益等问题,也会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也提醒当事人在遇到合同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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