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XX在证券公司体系内有着多年的工作经历,自1996年起便投身其中,2023年因公司内部安排,调任至某XX公司担任三级职员。然而到了2025年4月,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本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职场变动,没想到离职之后,一场关于递延奖金的纠纷就此展开。公司承认尚有余留的“递延奖金”及“风险保证金”未结清,但却以郑XX在担任原部门负责人期间,个人失职、操作违规及市场判断失误,导致公司产生高达1.3亿元的巨额投资亏损为由,拒绝支付2020年、2021年及2023年度的剩余递延奖金共计114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郑XX一开始尝试自己与公司沟通解决。他认为自己在工作中虽有一定的决策参与,但公司将所有亏损都归咎于他个人并不合理。他向公司列举了市场环境变化等客观因素,但公司却不为所动。郑XX也曾试图寻找一些自己认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比如一些行业报告,但这些证据在公司看来并不具有说服力。公司坚称依据内部制度及国资管理规定,有权停发他的递延奖金。郑XX自己处理的这次尝试以失败告终,原因在于他没有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也不了解公司薪酬制度中关于递延奖金停发的具体条件,更没有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就在郑XX陷入困境时,他找到了深圳市福田区擅长劳动工伤领域的薛莹荣律师。薛莹荣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劳动争议案件。她接手案件后,首先精准锁定了关键证据。面对公司否认奖金数额的抗辩,她没有局限于郑XX自行制作的表格,而是利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形成的《递延奖金发放审批表》。该审批表明确记载了与郑XX主张一致的递延奖金数额,且部门意见均为“同意发放”。薛律师以此论证公司在内部审批和法庭上的逻辑矛盾,迫使仲裁委采信了郑XX主张的奖金数额。
接着,薛律师深入剖析公司的薪酬制度。她详细研究了公司《薪酬保障及绩效奖金递延支付实施细则》等内部制度,指出公司若要停发递延奖金,必须证明员工存在特定情形。而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法证明亏损系由郑XX个人“主观过错”或“失职”直接导致,更不能证明其行为触发了停发条件。
最后,针对公司提出的“投资亏损”、“监管警示函”等抗辩理由,薛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她区分了部门责任与个人责任,明确了因果关系,并援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强调公司事后以“重大过错”为由拒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薛律师的观点,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郑XX剩余未发放的2020年、2021年及2023年部分绩效递延奖金共计人民币1,067,936.61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驳回公司的全部抗辩主张。
对于金融、证券、基金等行业中,因员工离职引发的递延奖金、风险金、绩效奖金等劳动报酬争议,当公司以员工在职期间存在“业绩亏损”、“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等理由拒绝支付时,此案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如果遇到类似纠纷,首先要立即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因为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金融行业薪酬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及举证责任分配。其次要全面收集与保存证据,如劳动合同、薪酬制度文件等。还要关注内部审批流程文件,这些文件往往是证明奖金数额和发放意愿的有力证据。最后要明确法律关系,厘清递延奖金的性质,通常递延奖金更倾向于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拒付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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