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依法、诚信、专业、尽责的办案原则,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还是事中把控案件走向,乃至事后解决纠纷难题,都力求做到尽善尽美。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详细展示该原则在实际办案中的落地过程和显著成效。
2023年8月31日,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供货方)与某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采购方)签订隔震产品购置合同,约定供货方为采购方承建项目供应隔震产品,合同总价524,421.4元,对付款方式作了分期约定,供货时间按采购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采购方于2023年9月2日支付80,000元预付款(未达约定20%),供货方组织生产并于2023年10月31日发货,2023年11月1日采购方工作人员签收货物。2023年11月13日,货物经第三方检测合格,2023年12月4日,供货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采购方除预付款外,剩余444,421.4元货款一直未支付,供货方多次催收无果,无奈委托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的陈小丹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2310728826)和褚律师代理维权。
陈小丹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他发现采购方极有可能利用合同中关于付款节点的条款进行抗辩,声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果不其然,案件起诉后,采购方主张已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公司,不再需要购置建材,且工程未完工,无法达到付款条件,付款义务尚未触发。
针对采购方的抗辩,陈小丹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在事前防范方面,他精准识别了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前预判到采购方可能的抗辩理由,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在事中把控阶段,他采取了双线发力的方式。一方面,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出采购方虽声称已将工程转包,但买卖合同系采购方与供货方直接签订,货物由采购方工作人员签收,预付款由采购方直接支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供货方与第三方存在任何合同关系,采购方的内部转包行为不能对抗其对供货方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主张付款条件条款显失公平,认为“基础正负零完工”“主体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等状态完全取决于采购方及其施工单位的进度安排,供货方对此没有任何控制力,以采购方自身的行为状态作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对已经全面履约的供货方显失公平,在供货方已交付合格货物、货物经检测符合标准、发票已开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货款已届履行期限。
在庭审中,陈小丹律师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有力论证。针对采购方的“转包抗辩”,他强调采购方与第三方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是其内部经营管理安排,与供货方无关,采购方是本案唯一适格被告。针对“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他援引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指出采购方不能以自己未完成相关工作为由,无限期拖延对供货方的付款义务,且采购方实际接收货物并委托检测的行为,表明其已确认供货方的履约行为。
最终,2024年10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了陈小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采购方是适格被告,其“转包抗辩”不成立;“基础正负零完工”等状态对供货方显失公平,案涉货款均已届履行期限,采购方应支付剩余货款444,421.4元;同时,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自货物签收次日即2023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陈小丹律师已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其中民商事案件300余件,刑事案件数十件。在处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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