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法律案件中,通常情况下,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事故发生的过程和证据,若证据指向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存在明确关联,一般会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按照法定刑标准进行量刑。在证据方面,侦查实验报告往往会被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较少对其证明效力提出异议。对于被害人责任的认定,也多聚焦于被告人的行为,而较少从被害人自身行为对事故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在这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李帆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帆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有7年,现执业于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他在代理被告人时,提出指控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不足,对侦查实验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认定被害人系被挖机挖斗致伤存疑。同时,他还指出被害人自身也负有责任,比如擅自进入挖机作业区域,未保持安全距离,并且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没有配合医务人员送医院治疗。
按照常规,在证据显示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结果有直接关联,且有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能的结果是法院会直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可能不会过多考虑被害人自身的责任因素,刑期可能处于法定刑幅度内相对较高的区间。
然而,李帆律师的实际做法带来了不同的结果。法院经审理,虽然未采纳李帆律师的无罪意见,但采纳了“被害人负有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于法定刑幅度内的较低区间。这与常规结果相比,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处罚。李帆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精准的办案节奏,在证据较为不利的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独特的办案思路。此外,李帆律师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多次为行业协会宣讲刑事法律风险认知与防控讲座,积极投身公益,系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律师库成员,已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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