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年近七旬的朱先生本就无业,生活并不宽裕。2023年x月x日,他的儿子陆先生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为朱先生投保了“平xxx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从2023年x月x日至2024年x月x日。起初,朱先生觉得这份保险就像一份安心的保障,在未来一年里能为自己遮风挡雨。
然而,命运弄人。2023年xx月xx日,朱先生被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随后开始住院治疗。2024年x月xx日,朱先生入住中x医学科X院肿瘤医院接受恶性肿瘤免疫治疗,仅仅住院一天,就产生了30811.28元的住院医疗费。出院后,朱先生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等来的却是2024年x月xx日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决定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保险合同已到期”,“不予给付保险金”。朱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却始终没有结果,陷入了困境。
走投无路的朱先生四处打听,得知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方面非常专业。彭佩荣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极为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办案胜诉率常年保持在95%以上。朱先生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决定委托彭律师为自己维权。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没有被保险公司“合同到期”的抗辩理由所影响。作为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将注意力集中在保险合同条款上。她仔细研读《平xxx医疗保险》合同条款,发现第1.2.2条“基本部分(基础)”中规定:“对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xx日内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彭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延续期”条款是本案的关键。她迅速组织证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两个核心事实:一是朱先生的疾病确诊于2023年xx月xx日,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二是朱先生产生争议医疗费用的住院时间为2024年x月xx日,属于保险合同期满后xx日内的延续治疗期间,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在庭审中,彭律师围绕合同条款进行了有力的论证。她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合同约定相悖,是对保险条款的错误解读。同时,她强调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解释条款时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面对彭律师精准的条款引用和严谨的逻辑论证,保险公司的抗辩显得十分无力。
最终,乌海市XX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先生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前,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在主险合同期满后的xx日内,符合保险合同第1.2.2条约定的“延续期”理赔条件。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朱先生医疗保险金30811.28元。朱先生在彭佩荣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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