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类案件逐渐增多。一起相关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不起诉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此人长期在成都从事“跑分”活动,通过租用车辆移动操作,利用银行卡等帮助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资金。
在这类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轻易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很多人可能觉得将闲置的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能获得一些额外收入,却不知这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自己也会因此涉嫌犯罪。其二,缺乏对犯罪行为的基本认知。一些人在参与所谓的“兼职”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经构成犯罪,就像本案中的被不起诉人,可能因缺少社会经验,稀里糊涂地参与到了犯罪活动中。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徐存江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担任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在凉山地区的盐源县、德昌县、昭觉县、木里县、冕宁县等多地都有成功办案的经历。他执业风格严谨务实,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发掘关键辩点,注重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在这起案件中,徐存江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办案能力。他在《律师意见书》中提出了核心意见。一方面,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有明确标准,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而本案中,辨认笔录显示相关证人不认识被不起诉人,证明其未参与主要犯罪现场;被不起诉人供述稳定,与同案人员供述相符,其收取报酬仅为几千元,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认定其帮助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等关键事实的证据不足。另一方面,被不起诉人符合不起诉条件。他所涉罪名较轻,到案后供述稳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主动规劝同案人员投案,协助抓捕;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听从他人指挥安排,主观恶性低,违法所得少;系初犯、偶犯,因缺少社会经验误入歧途,已认识到错误。
最终,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徐存江律师秉持“案件精细化办理,以尚法之心,行正义之举”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优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证据审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在必要时,他也会通过严谨的诉讼策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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