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年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关于车损赔偿的争议尤为突出。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就深刻体现了这类案件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薛先生所有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前部与路边电线杆及水泥墩碰撞,驾驶员窦先生受伤。事故经认定,窦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薛先生向XX公司索赔救援拖运费、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316,241元。然而,XX公司对车辆损失评估金额有异议,认为过高且扣减残值数额过低,不符合车辆受损实际情况,评估定价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且车辆未修复、未提供维修发票,一审法院仅以鉴定结论定案缺乏依据,遂提起上诉。
在这场纠纷中,薛先生委托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为其代理。李娟娟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她不仅是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还是四级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等,拥有企业合规师(高级)证书,荣获2021年度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202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李娟娟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她首先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针对XX公司提出的各项异议,一一进行分析和反驳。对于XX公司认为车损评估金额过高的问题,李律师指出,该评估结论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XX公司并未提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或否定。而且,XX公司在申请重新评估时未一并提出因果关系鉴定,在鉴定机构进行车损鉴定过程中派人参与也未提出相关鉴定,再次申请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
对于施救费和医疗费,李律师也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薛先生提交的施救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成为有力的支撑。XX公司虽认为施救费过高、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李律师据此为薛先生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在一审阶段,李娟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薛先生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支持了薛先生的诉求,判决XX公司赔偿薛先生316,241元。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李律师继续为薛先生据理力争。最终,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请求。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需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实际车主在获得登记车主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主张保险理赔。车损评估应以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结论为准,除非有充分证据推翻。同时,索赔方应提供合理的费用票据,而保险公司若提出异议,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李娟娟律师表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充分运用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这起交通事故大额车损纠纷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彰显了李娟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她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利益最大化。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选择专业的律师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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