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10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平静。胡某驾驶着摩托车,后面载着蒋某,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了碰撞,这场事故导致蒋某重伤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认定,判定胡某和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同时蒋某因为未戴头盔,要对自身伤害负次要责任。随后,蒋某的女儿将胡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8万余元。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里,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很多人在搭乘他人车辆时,不注重安全防护,像蒋某未戴头盔,一旦发生事故,会加重自身的伤害程度,并且在责任划分时也会承担一定责任。其二,对于“好意同乘”的概念不了解,很多人以为只要是顺路搭载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并非如此。如果发生事故,即使是好意同乘,搭载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面对这起案件,胡某找到了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的毕罗春律师。毕罗春律师于2011年起正式执业,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截至当前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他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执业之前还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他工作严谨细致,注重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判例的实证支撑,对待每一件案件都保持高度的责任心。
毕罗春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务实有效的诉讼策略。他主张李某应负主要责任,胡某与蒋某系好意同乘(两人共同生活17年),应减轻赔偿责任,同时蒋某未戴头盔自身有过错。在取证方面,毕罗春律师收集了胡某与蒋某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据,以证明好意同乘关系;还收集了蒋某未戴头盔的相关证据,为责任划分提供依据。在调解过程中,毕罗春律师积极与各方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进入诉讼阶段。
在诉讼中,毕罗春律师成功论证胡X系无偿搭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17条,酌定减轻胡X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法院判令李某承担45%、胡某仅承担30%(低于同等责任50%),蒋某自负25%。精神抚慰金方面,胡某仅承担1.5万元(总3.75万元),进一步减轻了负担。最终,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XXX公司赔偿原告31.33万余元(含返还李某垫付7万元);胡某赔偿原告89,886.49元(已扣除垫付4,089.2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毕罗春律师秉持着优先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必要时精准诉讼保障权益的思路。在这起案件中,他充分发挥专业能力,在交警认定同等责任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为胡某挖掘减责情节,显著减轻了胡某的赔偿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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