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
律师提出观点要以事实为依据
不能仅以被告人的辩解、家属的意见、只言片语、道听途说为依据。
如果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解作深一步的挖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和问题:
1、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系在非法取证情况下取得;
2、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有非法取证的可能;
3、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自相予盾,具有不确定性;
4、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6、行贿人的证言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
7、行贿人的证言明显自相矛盾,具有不确定性;
8、行贿人的证言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本身不能成立;
9、被告人与行贿人所基于的谋利事实不存在;
10、缺乏贿款来源与赃款去向的证据,或口供、证言与书证等客观证据无法相印证。
如果辩护人能够发现上述问题,就可以大胆地提出“有罪供述不属实,有罪证据体系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其当庭辩解成立的可能性”的观点。这就使辩方观点有了事实依据,更具有说服力和可信性。
原则二: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要有规范意识,主动寻找依据,而不是想当然。
程序及实体: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司法政策
原则三: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诚实守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原则四: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则五:独立辩护原则
独立辩护原则: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原则六: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原则七: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做到良性互动
原则八: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打包票
原则九:不得贬损其他律所、律师
原则十:不诋毁司法机关形象
毁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毁了律师业务的源泉。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其实也并不是站在公平正义的对立面的,辩护律师本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为要付出的法律代价是很清楚的。只不过,律师的辩护工作,其实也是为了监督司法机关能够相对公平公正的来审判该起刑事案件。律师想要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提出的这些辩护观点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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