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的普遍争议焦点在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通说认为,《民法典》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但实践中对于该标准的具体认定存在分歧。一方主张感情破裂需提供充分证据,而对于“出轨”等情形的证明要求较高。若仅有一方陈述而缺乏实质性证据,难以认定感情已破裂。此外,夫妻感情是否尚有修复可能也是裁判考量的因素之一。
在某婚姻纠纷案件中,原告陆XX以被告龚XX婚后出轨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龚XX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接受龚XX委托,施贝贝律师作为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施贝贝律师在婚姻案件代理中,专注于婚姻纠纷领域。在答辩中,其精准指出原告主张的“出轨”缺乏充分证据,未达到法定离婚标准。庭审中,律师强调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良好感情基础,解释分居原因是顾及原告心理健康,强调夫妻和好的可能性,动摇了法官认定感情破裂的心证。对于原告提出的分割拆迁款等诉求,律师明确指出相关款项为家庭共同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避免了财产分割问题的复杂化。
最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施贝贝律师的观点,判决不准离婚。此案表明,在婚姻纠纷中,律师通过质疑原告证据的证明力、强调夫妻感情基础和修复可能,可有效反驳原告主张。对于初次起诉离婚且被告态度坚决无明显重大过错的案件,法院通常会给予双方和好机会。
在借贷纠纷方面,仅有借条而无转账记录时,大额现金借贷关系能否成立是常见争议点。实践中,借条虽是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但对于大额现金交付,法院通常会审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款项交付的合理性等。若缺乏相关证据补强,借贷关系的成立可能面临质疑。
在原告赵XX与被告孙XX的债权债务案件中,赵XX主张孙XX向其借款40万元,仅有孙XX出具的两份借条,无转账记录。孙XX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施贝贝律师接受赵XX委托,代理此案。
施贝贝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其强化借条证明力,借条内容清晰、形式完整且由被告亲笔签名。同时,提供原告名下某公司工商信息,侧面证明原告具有现金出借能力,补强“现金交付”的合理性。利用被告缺席审理规则,代理原告清晰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使法院依据原告主张及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支持了赵XX的诉讼请求。此案提示,对于仅有借条的大额民间借贷案件,律师应重视“款项交付”事实的证明,尽可能搜集辅助证据应对对方抗辩。
在款项性质争议的债权债务案件中,判断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等其他性质是核心争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下,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需完成初步举证,而主张其他法律关系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
上诉人冯XX与被上诉人孙XX的案件中,冯XX主张11万元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孙XX主张为借款,并提供转账凭证及冯XX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判决认定为民间借贷,冯XX不服上诉。施贝贝律师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
施贝贝律师紧扣核心证据,抓住冯XX微信中承诺还款的表述,论证其符合民间借贷特征。从合伙关系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冯XX未披露经营状况、进行盈余分配等,反驳其合伙关系主张。对于冯XX二审申请的证人证言,通过质证削弱其证明力。
最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此案说明,在款项性质争议案件中,律师需抓住关键证据,攻击对方证据链漏洞和主张法律关系的不完备性,精准驳斥上诉理由,维护一审判决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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