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园学生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学校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很多家长和学校都关心的问题。张三是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XX学校课间活动时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自行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这类校园伤害责任纠纷,谢思律师在处理人身损害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张三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谢思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XX学校、XX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约13.7万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追诉权利。XX学校辩称已尽管理职责、无安全隐患,应由保险理赔;XX保险公司辩称学校无过错、部分费用不予认可,仅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按责赔付。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充分管理保护义务,以及责任该如何划分。
谢思律师所在的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她充分发挥自己苏州大学经济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优势,围绕学校安全保障义务、举证责任分配、伤残鉴定效力、赔偿项目计算等核心要点展开代理工作。她精准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明确学校对低龄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保护义务,夯实校方担责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能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保护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XX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未尽充分管理保护义务,存在过错,张三自身亦有一定责任,最终判定XX学校承担70%赔偿责任,对应赔偿金额96944.10元,由XX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谢思律师在处理类似侵权纠纷案件时,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梳理,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损失。对于学校和家长来说,此次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启示。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家长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清晰地表明,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伤害纠纷中,学校若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只要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就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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