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针对部分犯罪人员,已经受过一定时间的刑事处罚,在刑事处罚完毕之后(执行完毕或者是赦免)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在此由于刑事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对于这种经常性的犯罪人员,国家严厉打击累犯,从重处理。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的群体在先前的犯罪中判处了一定的刑罚,采用缓刑的方式,此后在5年之内在此犯罪的,对于此类群体是否算是累犯呢?
司法实践中,前罪属于故意犯罪且缓期执行的,考核期满之后又犯新罪的,是否按累犯进行处理呢?
1.首先我们来看法条,根据《刑法》中的第72条相关规定,缓刑值得是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情节轻微且有悔罪态度良好的,可以进行暂缓执行且暂缓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一定考核期内,其态度良好,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缘由的,一定考核期内原先的判罚将不再执行。
2.如果发生了法定撤销情形的,将撤销缓期执行的刑法。同时根据《刑法》中的第65条规定,凡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人员,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5年内再犯,此时按照累犯认定,从重处理。
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期满后在犯的是否是累犯的问题,主要以下的讨论:
(1)不构成累犯,根据法条规定,累犯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是赦免之后的5年后又犯了新罪了。而对于缓刑的人员而言,其有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就不需要执行了。此时可以发现,缓刑并没有执行刑罚,也不是执行完毕或者是赦免。因此,不存在累犯的问题。
(2)构成累犯,缓刑只是刑罚的一种运用的方法,其只是一种特殊的方法,并没有存在刑罚不存在的问题。
(3)还有一部分群体认为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再犯罪是构成累犯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定撤销理由的,期满以后,刑罚就消失了。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缓刑实质上,属于一种特别的赦免,附带一定的条件而已。这和累犯中的赦免后定义相符合。因此可以认定为累犯。
三者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认为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再犯属于累犯。
1.原因在于,首先对于缓刑的理解上。缓刑并不是刑罚不存在,而是一种特别的执行方式,是处于法院对于当事人个人态度以及犯罪情节来进行考虑,同时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不采用实刑进行处罚。
2.其次是缓刑不是赦免,一般来说,赦免指的是,国家机关以政令的方式,免除了犯罪人员刑罚的一种制度。虽然有部分学者认为缓刑是一种特别赦免,但是两者不能等同。
3.最后是,立法上的缺陷。我们可以知道其实缓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的处罚形式,不是所谓了不存在犯罪刑事责任的惩罚。因此,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再犯属于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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