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继子女能否向侵权人要求抚养费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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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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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抚养费。“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父母离婚时继子女能否向侵权人要求抚养费

一、父母离婚时继子女能否向侵权人要求抚养费

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抚养费。“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

二、继父母能要求返还对继子女的抚养费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是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对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问题只有一条规定,即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是仅针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并不当然适用于继父母和继子女,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父母是否应当对继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只规范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后双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所以,继父或继母并不负有对继子女进行抚养的法定义务。

对于一些重组的家庭来说,不仅仅意味着婚姻关系的存续,同时也将面临继子女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婚姻当中有过错的一方,在离婚的时候是可以申请补偿以及损失赔偿的,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保障孩子的正常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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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应否向继子女给付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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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这些在我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正确解读这条规定,应当明白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没有抚养与赡养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自愿抚养教育继子女多年,依法能认定存在抚养关系的,那么可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即便继父或继母原先抚养继子女多年,后来因各种原因而不愿意再继续抚养,也不违法。
《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法律的这两条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孩子的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义务,父母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依法要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而叔伯姑姑以及舅舅姨妈等,对侄子女或外甥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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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都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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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因此:该案中,既然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要求抚养费:“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但是,继子女也可以,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观点二,小宇就一直与生母陈丽生活至今,《婚姻法》规定的“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仅限于继父母与亲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无论亲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本案中李龙不用承担继女的抚养费。2012年小宇诉至固镇县人民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继父母离婚后,因此李龙不应承担对继女的抚养义务小宇系陈丽和前夫所生。结合这些规定可以得出,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但二人离婚后不久,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于本案中李龙离婚后对继女是否有抚养义务,2006年陈丽与李龙结婚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小宇与李龙形成继父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2011年陈丽与李龙离婚,并请求李龙支付抚养费、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并约定小宇由李龙抚养,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继子女可以在继父(或是继母)与自己的亲身母亲(或是父亲)离婚后要求继父(或是继母)继续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因此,它可以因某女与某男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教育关系不同于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教育关系应当不再存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免除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抚养义务。所以,陈丽不负担抚养费,李龙将小宇赶出家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观点一,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不再支付抚养费,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这一司法解释是对该类案件的具体规定,亲生子女由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而是拟制的亲属关系,确实规定规定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这种因婚姻而产生的抚养。理由如下,有以下不同意见,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后,是对《婚姻法》中二十七条的具体解释:观点介绍,在有亲生父母的情况下要求一个与继子女没有血缘第三人人来承当抚养义务显失公平。(作者单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父母可以拒绝抚养有生父母的继子女:在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个人观点。同时。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对《婚姻法》不合理的理解,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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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可以向养子女索要养育费用吗
继父母是否有权向养子女追索抚养费用,取决于双方是否形成了健全的抚养关系。若继父母承担了抚养责任,则有权要求子女赡养;若未尽抚养义务,则子女可自行决定是否赡养。赡养义务包括提供养老金、生活照料和情感支持,确保及时治疗与适当护理,并合理安排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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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继子女能继承生父母继父母的遗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过继子女系民间通俗称谓,一般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对应的法律概念为养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然而,大多数子女刚满18岁时还在上大学,那么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怎么办,能够以子女不能生活为由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吗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一般来说,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除非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负担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达成协议的,如果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法定的18周岁的,比如约定为25周岁的,则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提供抚养费。更多相关知识可咨询兴宾区律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吗?
[律师回复]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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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向亲生父母讨要抚养费是多少
离婚夫妻确定子女抚养费比例时,通常考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月总收入的20%-30%。但具体数额需结合子女需求、父母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来综合评定,确保子女得到适当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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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回复]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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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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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总的基本原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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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当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重组家庭后再次离婚,那此时继父母作为没有血缘关系的一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现实中总有人会问“继母能够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吗?”如果可以,又需要怎样的条件?下面为大家做详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继父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什么条件
1.继父母并非必然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也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才产生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样的关系。我国立法对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没有作具体规定,但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抚养教育关系成立: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
(二)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主要由生父或生母负担,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
2.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以婚姻为媒介形成的姻亲关系,并不必然享有法律上的子女抚养权。
继父母只有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且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才享有子女抚养权。
继母能够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所以,当重组家庭的夫妻再次离婚时,如果父母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继父或继母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来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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